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三方集保仓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仓储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仓储秩序,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经相关部门核准,为委托方提供有偿文化艺术品入库、储存、出库业务服务。

 

第二章  权利

第三条  本中心有权获得委托方提供的文化艺术品的相关信息、服务及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中心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开展相关文化艺术品仓储交收业务,并向委托方收取储存保管及出、入库服务等相关费用。仓储服务费用及文化艺术品出、入库产生的费用标准由本中心进行公示、收取。

 

第三章  义务

第五条  本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心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委托方提供文化艺术品入库验收、储存、出库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  本中心应当具备与文化艺术品检验、储存相关的专业设备、工作场所和各类软件、硬件设施等,并指派具备相关资质并熟悉文化艺术品储存、出入库管理业务的人员开展储存、出入库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中心接到委托方委托后,应当登录交易系统核实文化艺术品参数登记情况,登记情况无误,方能接受托管入库工作。

第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文化艺术品,本中心应当建立文化艺术品档案并录入仓储管理系统形成本中心注册仓单,以便协助后续交易商办理文化艺术品入场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中心应当根据文化艺术品的性能、特点,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艺术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储存物的安全。

第十条  委托人如需提取仓储文化艺术品,本中心应当登录仓储系统核实提货信息,提货申请信息无误方能接受提货申请。

第十一条  本中心应当严格审核提货人的提货申请、提货密码、身份信息等材料,提货申请经审核通过且提货人已经支付全部仓储服务费用的,本中心应当无条件向提货人支付与注册仓单记载完全相符的足额文化艺术品。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不得擅自将注册仓单记载的文化艺术品移动、转移至交收仓库之外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如需移动、转移,需由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不得擅自进行注册仓单的出库、转让、注销等操作,不得协助或准许他人将注册仓单及其项下文化艺术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等任何可能影响注册仓单权益完整性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中心应自行定期对托管货物进行盘点工作。

第十五条  本中心对每批次的托管文件从初步登记信息的材料到最终移交完成的各种凭证必须成套保存,每套按时间顺序编排保存,做好对保管货物的账册记录工作,形成保管档案,保证可随时查询检索。

第十六条  关于保险

第十七条  本中心及工作人员对开展文化艺术品仓储交收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中心接受相关部门对仓储场所及入库、储存、出库管理服务进行的监督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如本中心违反仓储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章程有修订的,将由本中心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